新中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之后,首先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承认中国并与中国建交,这些国家同处于一个阵营,我国经常称之为“各兄弟国家”。1950年,匈牙利首先向中国邮电部提出,要求交换邮票。紧接着,苏联、捷克和东德也纷纷提出,要求交换邮票。然而,邮电部作为一个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并不适合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邮票销售部门签署交换邮票的合同,当时有人建议,由国际书店出面,还有人建议由北京邮局出面,最终,邮电部决定成立中国集邮公司,专门负责中国邮票在国内和国际的销售工作。
这是一份档案,由邮电部抄送国务院和外交部的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中国集邮公司对外签署交换邮票合同的一些情况,对了解中国集邮公司的早期历史很有帮助,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历史佐证。右侧第一行中间有一个竖条形的红色印章,里面写的是“邮电部秘书处抄件之章”,很是少见。
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报告(55)邮集字第一五九号
主送:国务院(第六办公室)
抄送:外交部(附件全)、对外贸易部(附件全)
事由:呈送中苏、中德、交换邮票合同草案请核示
附件:中苏合同草案(中、俄文)及苏中合同草案(中文本)各一份、中德合同草案(中、德文)一份
一、我部中国集邮公司与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交换邮票出售,曾于一九五四年度签订中苏、中捷交换邮票合同,并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廿四日以邮票字第一三七三号报告报请钧院备案。今年中国集邮公司根据去年所订合同精神继续和苏联国际图书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马卡洛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商务代表箫尔芝分别进行商谈现已拟就一九五五——一九五六年度中苏二十五万卢布、中德三万卢布的交换邮票合同草案,送请审核,是否妥当,请批示。
二、中国集邮公司和捷克、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国交换邮票的合同现亦在商谈中,此项合同系企业贸易性质的,以后如无特殊情况可否即由我部根据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三日(和十月十六日)财经交邮字第七(和廿六)号批复精神批准中国集邮公司签订,并于每次签订后报请钧院备案(合同正本送外交部保管,副本抄送有关机关),并请核示。//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打字:刘淑仪
校对:何鸿新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与中国第一个签署交换邮票合同的国家是苏联,并不是最早提出要求的匈牙利。毕竟,苏联是当时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是第一个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第二个签署的国家是捷克。早在中国集邮公司与1955年1月10日宣布开业之前,中国集邮公司就已经代表邮电部与苏联和捷克分别签署了邮票交换合同,时间大约是1954年11月中旬。紧接着,第三个签署邮票交换合同的国家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1954-1955年度,中苏、中捷交换邮票的合同金额目前尚不清楚。1955-1956年中苏、中德的邮票交换合同金额分别是25万卢布和3万卢布。
文件还要求国务院简政放权,同意中国集邮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邮政企业可以直接签署邮票交换合同,并事后备案即可。这些国家有捷克(第二轮)、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
1955年1月10日,中国集邮公司门市部在北京开业,门市部摆放的第一批外国邮票,就是苏联和捷克的邮票,供中国集邮者选购。从此,中国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邮票交换进入蜜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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